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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所务管理建设

  23、实行司法所所务管理“四公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工作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强化工作人员自身管理,做到所内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正、奖惩分明。

  24、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健全完善请示汇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高效运转。

  25、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五)基础设施建设

  26、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乡镇街道司法所120平方米以上,有齐全的土地证或产权确权证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管理,严禁转借、出让和出租办公用房。

  27、办公场所标识明显。

  (1)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

  (2)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所正门上方显著位置,标准规格为:直径70cm、100 cm、150 cm。

  (3)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地黑字,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28、规范办公用房设置。司法所应设有所长办公室、调解室、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室、档案室、法律援助工作室等;房间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规格为:长30cm、宽10cm)。室内公开明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在司法所办公区适当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法制宣传栏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去向明示栏。

  29、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司法所要配置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业务信息处理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等业务通讯网络设备;电视机、DVD、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扩音器等法制宣传设备;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及常用的法律法规书籍等;有条件的司法所要配备汽车、摩托车等业务用车,以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要求。建立业务装备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业务装备资产账目,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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