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抓好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
选配好人民调解员,积极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省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至少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开展业务培训。实行省、市、县、乡四级培训工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员每年有不少于3天的集中培训机会。
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联动联调等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效能,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质量。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相关规定,做好委托人民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15、积极探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接收、登记、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切实降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16、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开展,保持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常运转,完成省司法厅确定的工作目标。
规划、指导、监督本辖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履行职能,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严禁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杜绝超越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
17、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队伍、组织网络、工作制度。
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时了解和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基本情况,依托村(社区)、单位、监所和家庭,制定配合监管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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