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矿区等设置司法所。
4、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司法所人员应为全供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公务员。
5、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所长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所长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6、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7、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质分离,人员、印章、办公场所、财务管理分开。司法所长不得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
(二)干部队伍建设
8、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司法所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9、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未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不得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配备好工作人员。
10、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严明纪律。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作风建设,树立群众观点。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11、加大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实行分级培训机制,省司法厅组织司法所长培训班,用2年的时间,对全省司法所长集中轮训一遍;市、县两级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司法所所长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工作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新录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业务培训,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组织。
12、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符合基层特点、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实际工作本领。
(三)业务能力建设
13、司法所主要承担九项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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