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1]1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和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区开展2011年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企业在资产、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点核查企业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情况;
(二)市场信用。2009年以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核查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
(二)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全区新取得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上的企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三、核查安排
本次核查分为企业自查、各市核查和我厅组织抽查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1年4月30日前):由建筑业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广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附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3. 2010年财务报表;
4.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5. 社保部门出具的2011年1月至3月企业为经营和工程技术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及企业交费凭证。
以上1-5项的附件材料全部采用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应清晰,使用A4纸装订成册,报送到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其中,各市应对第4项的复印件进行核验,并注明“原件已核”的字样。
(二)各市核查阶段(2011年5月1日至5月30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核查,认真核实《核查表》中的内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汇总表》(见附件2)和写出核查总结,一并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经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核查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材料,可由企业报送,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