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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0年度会费的通知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0年度会费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

  为保证2010年度会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的收缴以2010年度检查考核注册的机构和人员统计数字为准。

  二、请各市律协严格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2010年度会费,并于5月31日前上缴省律协。“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中“首次执业的律师”是指2008年度以后(含2008年)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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