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对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或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
(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
(四)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开展“零火灾社区”、“零火灾村镇”创建活动以及做好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