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浮桥运营筹建单位的核准情况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浮桥运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按规定向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浮桥运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限载车货总重量。开业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建造、检验与登记
第九条 浮桥承压舟必须由取得船舶建造生产资质的船厂建造。
第十条 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对浮桥承压舟除每年实施一次营运(年度、中间、换证)检验外,浮桥每次拆除复建后要进行附加检验,在“春运”开始前要进行一次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浮桥承压舟、拖带船舶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
第十三条 浮桥公司应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第十四条 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六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救生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浮桥公司应明确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并负责对其培训、发证,其人员要持证上岗;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十五条 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