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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文明示范路”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2.交通标志无文字错误,地名、站名指示准确;全年收费、监控数据上传中断后,修复超时限不大于3次,机电设施中的光缆损耗:1550nm,≤0.25dB/km;1310nm,≤0.38dB/km。
  3.无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全年因施工导致5公里或6小时以上车辆拥堵不超过2次。
  4.全年路产案件结案率≥95%,索赔率≥95%;无未经许可的穿跨越施工;无公路“三乱”现象。
  5.路段内三星级及以上收费站达标率100%。
  6.通行费漏征率为零。
  7.服务区(停车区)通过ISO9001、ISO14001、QS28001国际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
  8.领导班子成员无被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违纪、违法行为;被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超过1次;经查实的有效投诉不超过2次。
  第八条 通用标准
  通用标准是在创建文明示范路中需要达到并保持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见《河南省高速公路文明示范路实施方案》。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九条 “文明示范路”评比按照申报、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文明示范路”的申报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评比工作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由厅高管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比分为初步审查和综合审查,只有通过初步审查的路段,才能进入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后,按照评分的多少,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中设强制标准,由厅高管局委托相关检测、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厅高管局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综合审查中设通用标准。由厅高管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据每年管理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结果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意见在报请省厅同意后,公布本年度“文明示范路”评比结果。
  第十五条 初步审查、综合审查的结果在省厅、省高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的“文明示范路”有异议或发生举报情况的,省厅将组织开展核实;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省厅下发文件予以公布,授予“文明示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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