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成果创办或者加盟科技型企业。
鼓励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转移及相关服务活动。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
第三十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和双向挂职。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技术转移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等岗位,引进企业科技人才,选聘技术转移人才,开展技术转移研究和教学工作。
企业经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可以选聘教学、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工作。兼职期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保留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科技人才携带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优先引进掌握关键技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人才、紧缺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带动重点产业取得重大突破的科技人才,并给予项目资助。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享受有关权益。
第五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促进技术转移的经费投入。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应当列有技术转移专项计划。
技术转移专项计划优先安排经费支持占用资源少、能耗低、环保、产业规模化、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成果实施转化。重点扶持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所需技术转移项目实施转化。
第三十五条 下列技术转移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或者奖励: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核心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的;
(二)以技术成果吸引投资形成产业规模或者带动重点产业发展的;
(三)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的核心技术、装备和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