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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现就做好2011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社会事业项目,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巩固和发展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成果,满足农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

  二、建设任务

  (一)基本原则。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内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一个篮球场、一个文艺舞台、一栋公共服务综合楼(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农家书屋、人口计生服务室、卫生室等),组建一支农民文艺队、一支农民篮球队。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应具有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文化学习、宣传教育等功能。

  (三)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符合《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相关要求。

  (四)任务分配。2011年全区建设80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现将建设任务分配到各市(见附件)。要优先考虑积极性高、班子工作能力强、已列入2011年村级卫生室建设任务的地区。请各市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10年12月6日前落实具体行政村,并将名单报自治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文化厅)。

  (五)资金安排。自治区财政安排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16万元。各地要将此资金与另行下达的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统一谋划,统一使用。按标准建设所需的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地负责组织筹措,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并引导和发动农民自愿投工投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规划。按照当地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与城乡风貌改造、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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