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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和设区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扩权:一是直接下放。自治区和设区市的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允许下放到县级管理的以外,原则上都要直接下放到县级。二是委托下放。属于县域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方便基层群众办事迫切需要,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又不允许直接下放给县级管理的权限,则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到县级。

  六、扩权内容

  自治区、设区市下放和委托下放县级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以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明确的具体事项为准。附件中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范围另文规定”的,按照“谁下放、谁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准以各种理由阻碍下放或拖延下放。

  七、组织实施

  开展扩权强县工作,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镇化跨越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实施意见,明确本系统各级部门的工作内容、要求、权限、依据和程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赋予管理权限的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不出现脱节和漏洞。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可查。自治区、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协调好与县级部门关系,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县级部门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全部扩权事项依法、有序、平稳移交。

  八、加强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意见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扩权事项落实到位,有序交接。自治区、设区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管理权限的下放、委托下放及其移交工作,确保在2011年1月10日前完成扩权事项交接。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扩权强县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对本意见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对政府管理事项特别是扩权事项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干部正确用权和依法行政的教育,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主动接受上级和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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