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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十一)加快建立在城镇落户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体系。把在城镇落户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保障政策中统筹考虑与安排,建立“农民工经济租用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四位一体的、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在城镇落户、稳定就业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在保障性住房政策上给予城镇市民待遇,比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分别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购建或租赁自住住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二十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准批准征地” 的有关要求,征地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关,预留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征地项目报批后,当地人民政府严格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安全运行,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结合“金保”工程的推进,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软件的联网应用,实现非现场实时监督,多手段全方位确保基金安全。

  (二十四)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物价指数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十五)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明确承担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机构。建设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动态,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队伍建设。各地应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辖区内服务对象数量及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基层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其聘用和管理按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工资福利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社区(行政村)可以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协管员,也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兼职完成,按完成任务数量、质量给予经费和报酬。服务人口较多的城市社区,也可以建立与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类似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可由街道服务机构派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并强化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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