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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五)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对我区开展试点扩面的倾斜和照顾,力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内实现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解除进城务工人员大后顾之忧。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打通新农保与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连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相互转接。

  (十六)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失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功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适当提高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失业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

  (十七)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根据不同人群和经济收入状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个缴费平台,使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居民和城乡困难人群,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尽快实现我区所有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十八)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将分散在人社、卫生、民政三个部门管理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等“四项制度”职能归并,实现城乡医疗保障统一归口管理,搭建“一个制度”,“多个参保平台” 运行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医疗保障城乡分割、行政分割、政策分割及参保人身份重叠、政府重复补助、享受双重待遇的弊端。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制度之间的相互转移衔接办法和跨统筹地区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各个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关系可互通、可转换、可接续、可转移,层次可衔接,并妥善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难的问题。

  (二十)大力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努力实现高风险企业参保的全覆盖。完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全面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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