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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镇发展的意见


  (十八)实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重点镇土地供应政策。对落户在重点镇内工业园区的大型建设项目或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大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用地指标可由自治区、市优先调拨、单独安排。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易地等量置换到重点镇工业集中区选址建设。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抵押,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以多种形式参与重点镇建设或兴办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企业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十九)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重点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建设重点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重点镇非农产业转移。加快重点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制度,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诚信计生户的奖励政策;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化完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联动增长机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六、深化重点镇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赋予自治区重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授权,具备条件的重点镇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可以核发镇域内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主要是城建、城管、交通、环保、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和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维护和行政执法权;镇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委托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收取。在镇域范围内兴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有规定外,由驻镇工商机构登记、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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