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化城镇经营机制。支持重点镇建立城镇投资开发公司;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在有条件的重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并开展相关业务。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重点镇建设领域。探索对重点镇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基础设施实行市场化建设与管理,鼓励对重点镇的无形资产进行经营。
(十五)实行用地倾斜政策。对重点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由市、县根据城镇化发展水平等下达重点镇,并优先保证。提高全区重点镇建设用地占当年全区下达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优先安排重点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对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耕地、本行政区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点镇,可实行县(市、区)内异地垦造,耕地易地补充。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通过用地空间布局调整,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指标向重点镇集中。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重点镇土地整理获得的折抵指标,优先用于重点镇建设;重点镇开展村庄整理、退宅还田、废弃地整治等腾出的土地,可等面积置换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
(十六)创新土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依法保障重点镇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严格土地管理,提高重点镇现有土地的利用率,严禁违法占地、粗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水平。通过挖潜,改造旧城,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合理控制重点镇土地储备总量、供应总量和开发总量。建立重点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机制,推进和积极扶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重点镇落户的农户,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允许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鼓励其依法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重点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十七)建立土地置换和调整机制。对重点镇优先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重点镇建设项目在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分批次供地。进入重点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其原有宅基地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镇建设用地,置换到重点镇,降低进城成本。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对于按规划向重点镇迁建的农村居住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为城镇规划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进行建设的,在规费收取上均执行下限标准。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允许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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