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经济强镇
(十一)实施扩权强镇试点。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的自治区重点镇进行扩权强镇试点。坚持统筹发展、协调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科学规划、持续发展,采取直接放权和委托、授权等形式,赋予其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其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形成一批生产总值超20亿元,财政收入超2亿元,各项发展指标明显高于全区发展平均水平的经济强镇。
五、加大对重点镇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完善重点镇财政体制,加大对重点镇的财政支持力度。在重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优先用于重点镇的土地开发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30%留给重点镇,专项用于配套设施建设。重点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由自治区按照规定安排资金,并向重点镇倾斜,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相关项目建设。从重点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上缴自治区部分,除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和异地占补补充耕地的,自治区全额留用外,其余一般项目上缴的耕地开垦费,应优先安排给重点镇用于耕地占补等耕地开发项目支出。重点镇建设实行先补后占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相当质量的,免缴耕地开垦费。
自治区和市在重点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规定解缴国家和自治区或市部分外,分成给该镇所在县的水资源费,由县统一安排优先用于重点镇水资源规划、节约、保护、管理及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建设;解缴自治区和市部分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区和市财政对重点镇的水资源规划、节约、保护、管理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重点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主要用于重点镇环境污染防治。
(十三)完善信贷和财政补助政策。各级政府以投资、贴息等方式,加大对重点镇的道路、供排水、路灯、燃气、污水及垃圾处理、教育文化设施、环境整治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编制和信息网络建设。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参与和支持重点镇建设,增加对重点镇的信贷投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整合资金,向重点镇倾斜。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已经撤村建居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进行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