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产业支撑
(四)推动产业集聚。重点镇要围绕集聚人口、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充分利用要素成本优势,积极发展现代、特色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完善城镇功能分区,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大力发展园区经济,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带动农村人口向重点镇转移。
(五)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向重点镇集聚。重点镇的工业集中区,要完善配套设施,实施优惠政策,吸引新办企业聚集,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集中区,存量项目逐步转移。鼓励建设用地整理,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推动工业项目向工业集中区集中。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在工业集中区以外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和工业增量项目;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内除乡镇企业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其余项目原则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工业企业向重点镇工业集中区集聚,并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享受企业登记、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镇投资建设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市场。
(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事科研、咨询服务行业的企业,可申请直冠“广西”名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持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企业、产品属高科技的企业,以及国有科研机构,申请直冠“广西”名称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在县域创办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筹建”二字,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证明,可延长一年的筹建期。
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改革后置审批方式,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年检等办法。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依法简化年检(审)手续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和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