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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4.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情况:(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配备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防护设施是否使用,根据需要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判别防护设施是否有效运作,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情况。(2)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测的记录情况,检查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更新的记录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情况。

  5.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备报警装置,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和冲洗设备。(2)报警装置和现场急救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测的记录情况。(3)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应急救援设施情况。

  6.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用人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7.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1)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情况。(2)用人单位是否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告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包括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4)用人单位在岗位或合同变更过程中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8.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开展了职业安全培训,包括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附件二:
  监督管理处2011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企业基本情况

  2010年底全市共有196家非煤矿矿山企业,大部分均为砖瓦厂,其中8家为小型露天采石场,铁矿3家,磷矿1家、尾矿库11家(含3家闭库尾矿库);有冶金、机械、轻工等工矿商贸企业。

  二、2011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100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日数-国家法定节假日数)×直接从事非煤矿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石油(炼化)、地质等行业安全监管人员数量=(365-52×2-11)×4=1000个工作日。

  说明:2011年全年365天,共52周,公休日为104天,国家法定节假日11天。全局直接从事非煤矿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地质等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为4名。

  总法定工作日包括监管工作日和非监管工作日。

  监管工作日包括现场执法监管工作日和其他监管工作日。

  (二)非监管工作日的确定(380个工作日)

  1.值班

  按照2008年至2010年防汛、防雪、应急值班平均情况统计,每月每人值班2个工作日,4名人员共需:2×12×4=96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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