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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对其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指导。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流动人口再就业、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流动人口统计登记制度,每半年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查询和跟踪管理。

  五、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每年向市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校流动人口子女数据;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流动人口子女早期教育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明时,对流入我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每半年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及时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及数据;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在办证、租房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优质的服务;稳步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七、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进入我市施工资质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状;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于每年4月底前,将进入我市的施工单位及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市人口计生部门。

  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加强流动人口租房管理,做好“以房管人”的工作,并将流动人口租房情况及时告之社区计划生育部门;协助社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市农委。负责在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宣传;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出打工人员有关信息和数据。

  十、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畴;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婚前检查;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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