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市本级或县(市、区)原则上每年限申报一个项目。对申报的基础设施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受理后,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另行拨付。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水产种苗项目的验收,按以下权限实施:
基础设施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由原申报项目的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水产种苗所有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市、县(市、区)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