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种育种类:用于品种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所进行的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原良种保种、品种引进、开发与选育科研的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品种引进开发,资源的收集、鉴定与评价,原良种保种,良种选育,新品种审定。
(三)繁育推广类:用于优势品种、主导品种、特色品种、新品种所开展的品种繁育、推广和病害监测的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优良品种规模化繁育与推广,配套养殖模式与技术的开发与示范推广、良种良法技术培训,苗种病害和质量监测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基础建设类项目:按项目类别确定每个项目的补助比例及额度:
水产遗传育种中心项目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额的80%以内;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按要求比例配套;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省级资金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额的40%以内,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省级资金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的30%之内,每个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二)保种育种类项目: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补助100万元以下,一般性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
(三)繁育推广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下。
(四)补助方式:一般采用计划立项方式进行补助。对于自筹资金建设并通过省级资格验收挂牌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也可在下一年度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级水产种苗项目,须填写《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基础建设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效益分析。项目单位须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水产种苗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报省财政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