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并规范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鉴于原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8〕166号)已到期,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省水产种业发展,提高优质种苗的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种苗项目的安排及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强化水产种苗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良种研发与推广应用,做大做强我省水产种苗产业,提升水产种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渔业效益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
(一)水产遗传育种中心、省级水产引种育种中心、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等建设单位。
(二)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养殖新品种开发与利用、原良种保种、良种选育等的育种中心、科研院所或具有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从事优质种苗繁育和推广、良种良法示范点建设、水产苗种病害监测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建设类:用于省级水产引种育种中心、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省级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的基本建设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水产种苗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添置,机电、道路、进排水等配套设施及场地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