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通知书
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审计通知书必须附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清单、审计纪律要求告知书和对所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的承诺书文本。
四、规范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特殊要求,审计通知书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结算、决算审计需要具备的资料(工程部分)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依据(包括立项文件、政府批文、领导批示、建设单位申请、重要事项会议纪要)、开工报告、地勘报告、环评报告;
2.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施工图(含所涉及的标准图、会审记录);
3.招标文件全套(招标文件,含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等),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全套、合同(包括技术及商务标、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4.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书;
5.采用的定额、编制规定及配套的各种调整文件;
6.乙方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
7.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规范;
8.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和购货合同;
9.批准的概算书;
10.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书或乙方编报、送审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施工方、业主方签字认可);
11.竣工图(如无竣工图,应提交原设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现场会议纪要);
12.设计变更通知及其附图;
13.现场签证单及甲乙双方认可的索赔文件;
14.甲方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清单(即定额中未计价材料、设备的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