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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1.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要求减免的其他税费,市财政、地税等部门应支持界定,鼓励其投资养老事业发展。

  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凡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拔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应予以优先立项与审批。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改变经营服务项目的,依法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3.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收费按照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收取。现有管网区管道燃气初装费和电表、水表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的入网费和资费,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2010年第7期)》记载的协调意见执行。水、电、气的安装或改装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认定的成本价收取。

  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县(区)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补足。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低保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三)推进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费用,从就业再就业专项经费中支出。

  2.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办养老服务组织或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

  3.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的志愿者(义工)组织和人员,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探索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按照增加20%服务时间作为“利息”,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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