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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2.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3分)、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依法行政(2分)、应急管理(2分)、窗口建设(2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

  3.中央、省驻宿单位: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4分)、民意测验(5分)、应急管理(1分)、依法行政(1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取平均值。

  (四)对共性目标任务中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单位,该项得分为同类同项得分的平均分值。

  (五)中央、省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凡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六)凡经市政府同意,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

  第十四条 加分和扣分

  (一)责任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等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三)中央、省驻宿单位在全省系统内考核中,进入前三名的,加1分;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四)责任单位负责人被行政问责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五)对同一督办事项经市政府两次书面督办没有结果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各项加分合计不得超过5分。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自查、审核、审定三个阶段:

  (一)自查。各责任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二)审核。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责任单位逐一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后,进行评分,汇总成绩并排出名次,提出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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