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副产品经营的超市按实际营业面积0.50元/m2·月收取;
工业品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30元/m2·月收取;
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30元/m2·月收取;
综合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1.50元/m2·月收取;
其它市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50元/m2·月收取。
6.营业性车辆按年度收取。标准为:
出租车5.00元/辆·月。
客运车10.00元/辆·月。
货运车4吨以上(含4吨)30.00元/辆·月
2-4吨(含2吨)20.00元/辆·月
2吨以下10.00元/辆·月
7.建筑垃圾
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由建设单位缴纳,按建安工程造价的4‰计征。
建筑渣土按3元/m3收取。
装修、维修项目按建筑面积2.50元/m2收取。
渣土污染应急处理按8.00元/m2(自行清扫减半)收取。
8.自备水源用户:居民按4.00元/户·月收取;其他用户按以上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卫生填埋)费,收费标准为20元/吨。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垃圾,按城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能自行收集和运输至垃圾场的,应免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具体办法由该单位与城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各区城管部门及垃圾处理场应按照《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四条 城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城管部门以及代征单位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保证足额征收。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每月每户免收8立方米用水量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