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城市区域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株洲市各区城管局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一)征收方式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各区城管部门除直接征收外,可委托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用水量,由各区城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营运车辆按车辆数量,出租车由市客运管理处代收、客运车和货运车由市运管处代收。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按建安工程造价由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代收。厂矿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按职工人数、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自备水源居民用户按户数和其他征收对象由各区城管部门收取。装修、维修项目由负责处理的服务单位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公园按用水量0.30元/m3收取。
2.学校、幼儿园、医院按用水量0.20元/m3收取。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用水量0.50元/m3收取。
4.厂矿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按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2.00元/人·月收取。
5.经营场所
(1)餐饮业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m2·月收取。
(2)娱乐业按实际营业面积1.50元/m2·月收取。
(3)旅馆业按床位数2.00元/床·月收取(餐饮服务及娱乐部分按相关收费标准分别收费)。
(4)修理业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m2·月收取。
(5) 商场、超市、家具店按实际营业面积0.20元/m2·月收取。
(6)车站按候车室实际营业面积0.40元/m2·月收取(停车坪按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
(7)洗车场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m2·月收取。
(8)专业停车场按实际营业面积0.30元/m2·月收取。
(9)其他门店按实际营业面积0.60元/m2·月收取。
(10)驾校按实际营业面积0.20元/m2·月收取。
(11)市场
农副产品市场(含屠宰场)按实际营业面积2.00元/m2·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