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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申报单位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申报单位核实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展改革委5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再委托承担市级建设财力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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