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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二)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具体落实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三)其它企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再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落实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的建设进度、其它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因素,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根据贴息项目的建设进度、贷款到位情况以及实际利息发生额等因素,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中:

  (一)收到投资补助资金后,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2.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二)收到贴息资金后,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1.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2.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和政府投资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区县财政部门要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要对下属企业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有关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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