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需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市级建设财力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必要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对暂不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告知申报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计划。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