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具体情况附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六)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 凡已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要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统称为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