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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商品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经济适用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城区旧城改造安置点建设等方式实施。

  第九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合作建房。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也可由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现阶段,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确定为: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特殊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面积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批准建设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核、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项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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