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学校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自查。要结合年内新建、改建、扩建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校舍、教学环境、生活设施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建筑、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黑板、宿舍、厕所等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状况开展监测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具体检查内容和查处情况见附件5,7-8。
(四)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自查表,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自查。要对辖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预案、制度的建立和事件报告人员的配备以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结合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的监督工作,督促学校排查风险隐患,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具体检查内容和查处情况见附件6-8。
三、工作范围和数量
各区县卫生局监督检查的范围是辖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包括中学、小学、中小学一体化学校和中专技职校)等各类学校,重点检查寄宿制和民工子弟学校等中小学校。监督检查的数量应不低于辖区学校总数的40%(各类学校检查数量应分别不低于其总数的40%),其中寄宿制中小学校检查数量应占辖区寄宿制中小学校总数的50%以上。
四、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加强与市教委的沟通合作,必要时共同组织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辖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指标并予以部署,制定自查表组织学校开展自查,并组织监督检查。加强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合作机制,尤其要建立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通报机制;检查中要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意识,积极协调区县卫生监督所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挥各自专长,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学校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