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要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质量。对于应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要建立严格的审计工作计划;在三年轮审的原则下,明确2011年度的工作范围,重点加以落实。对于应列入审计事项的,要全面涵盖《贯彻意见》各项规定的内容,在充分调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2011年的目标、工作情况及审计结果汇总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切实把好企业改制审计质量关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的要求,关注企业改制、一般股权转让过程,从审计组织、审计过程管理、结果审核等方面把好企业改制、一般股权转让审计质量关,保障企业各项改制改革任务的顺利推进,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改制、一般股权变动事项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三)积极参与企业风险预警工作
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273号)的要求,积极参与企业风险预警工作,发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对于风险预警平台中显示亮红灯、亮黄灯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大后续跟踪调研力度,查找亮灯的原因,提出应对意见,控制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四)落实审计整改后续管理
各企业应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提升审计结果运用。对于2010年度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土地管理、资金管理、关键风险控制点专项审计调查、小金库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跟踪检查;并以此为抓手,举一反三,从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角度建立长效机制。
(五)规范中介机构质量评价
按照《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号)的要求,加强对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评价;相关评价结果应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除此以外,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对参与企业改制审计、不良资产核销审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开展质量评价,对于审计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事务所,要进行调整淘汰。
各企业应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研究内部审计新领域,广泛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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