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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第十条 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品牌奖励或补贴申请,在5月底前完成对奖励或补贴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

  对逾期不提出奖励或补贴申请者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和补贴兑现资金由市对县、区按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属于县级范围的,市级补助20%;属于区级范围的,市级补助40%;属于市属企业的,由市级100%承担。

  市、县财政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其中:县域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于市级补助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财政部门;市区范围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于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年度结算时予以扣回。

  第十二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和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督查。凡挪用或未及时足额拨付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或补贴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
  芜湖市品牌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银行帐号

 

开户行

 

企业代码

 

申请奖励

项目名称

□中国名牌产品  □安徽名牌产品  □芜湖市优秀产品  □地理标志  □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申请奖励

金额(元)

 

申请人所在地质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地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质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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