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获得芜湖市知名商标、芜湖市优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四)每件新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商标给予补贴1000元;

  (五)每件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5万元;

  (六)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七)通过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标准化示范评估考核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项目目标考核的,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承担单位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同一件商标或同一名牌产品的重复认定按最高标准扣除已奖补数额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对己取得商标品牌认定且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已进行奖励的企业,同一商标品牌认定、有关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认定为同级商标、名牌产品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的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2);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地理标志、集体和证明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优秀产品、服务标准化评估考核单位、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商标补贴的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商标品牌奖励、补贴申请程序:属于县域范围的,向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质监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县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工商、质监部门;属于市区范围的,向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质监部门窗口提出申请,上述申请受理结束后,由市工商、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工商、质监、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县、区审核结果进行审批认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