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委托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管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企业报备的应急预案电子版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导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数据库。
第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第十二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准予备案登记,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理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如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修订的情形,应及时修订。修订的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为“行业编号(两位字母)+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字)+年月日(八位数字)+登记流水序号(三位数字)”共计十九个数字符号,例如:“WH350200 201007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