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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安监综合〔2011〕13号)


各区安监局,火炬管委会安监局、象屿保税区安监局:

  为规范我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厦门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仓储)单位。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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