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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四、电气专业

  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以下简称《供配电规范》,第3.0.1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高规》第9.1.1条)

  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供配电规范》,第3.0.2条)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供配电规范》,第3.0.3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高规》第9.1.2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高规》第9.1.3条)

  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高规》第9.1.4条)

  4.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避难空间、消防设备用房、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高规》第9.2.1条)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9.12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建规》第11.3.2条)

  5.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高规》第9.3.1条)

  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不应安装有高温隐患照明器。(《高规》第9.3.2条)

  6.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特殊部位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1条)

  除住宅、商住楼的特殊部位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2条)

  二类高层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3条)

  7.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规》第9.5.1条)

  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1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民用电气规范》第13.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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