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相关规定。(《自喷规范》第6.1.3条)
22.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相关要求。(《汽防规》第7.2.3条)
23.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相关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以下简称《水喷雾规范》,第3.1.2条)
24.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剧规》第8.1.1条)
25.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如未设设甲级防火门,则应按规定设置水幕。(《剧规》第8.1.2条)
26.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建规》第8.5.1.3条 )
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剧规》第8.3.2条)
27.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剧规》第8.3.4条)
28.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剧规》第8.3.5条)
29.当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以下简称《给排水规范》,第4.3.11条)
30.专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该部分内容应与建筑等专业一致);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设备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31.居住人数超过2.5万人的居住区或建筑面积总和大于50万m2的民用建筑及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应按照《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川建发[2010]41号)进行设计。
三、暖通专业
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1条)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高规》第6.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