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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10.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高规》第7.5.3条)

  1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高规》第7.5.4条)

  12.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高规》第7.5.6条)

  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特殊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1条)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特殊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2条)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3条)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4条)

  14.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高规》第7.6.6条)

  15.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高规》第7.6.9条)

  16.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相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简称《自喷规范》,第5.0.1条)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上述规定值的1.3倍确定;(《自喷规范》第5.0.3条)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按上述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上述规定作用面积。(《自喷规范》第5.0.4条)

  17.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自喷规范》第5.0.2条)

  18.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水幕系统,应分别符合相关规定。(《自喷规范》第5.0.8、5.0.9、5.0.10条)

  19.除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自喷规范》第5.0.11条)

  20.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相关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自喷规范》第6.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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