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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高规》第4.1.2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高规》第7.5.1条)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高规》第7.5.2条)

  17.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则应满足: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的要求。(《高规》第4.1.5A条)

  18.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 50352一2005第6.4.2条、《高规》第6.1.13条)

  19.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高规》第6.1.5条)

  20. 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高规》第6.1.5-6.1.12、6.2.9、6.2.10、条)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高规》第6.1.16条)

  21.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住宅建筑规范》第9.1.3条、《高规》第6.1.3A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采用防火材料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第4.1.4条)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示。(《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3.2.7条)

  22.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住宅建筑规范》第9.1注2)

  23.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

  2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

  25.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以下简称《住宅设计规范》,第3.9.4条)

  26. 楼梯应设扶手。(《通则》第6.7.6条)

  27.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是否改变了原设计使用功能,是否改变原防火设计内容,包括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垂直或水平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若有改变应有相应专业修改图,并应得到原设计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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