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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6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我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力量编制了《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用以指导我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查工作。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相关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予以使用,并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修改和补充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委勘察设计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电话:86695786

  附件: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3.0.1条)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规定。(《高规》第3.0.2条)

  2.高层建筑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高规》第3.0.8.2、3.0.8.3条)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窗槛墙或设置实体挑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

  住宅建筑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

  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规》第4.1.4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116-2008以下简称《民用电气规范》,第13.11.6条)

  4.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高规》第4.1.9条)

  5.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高规》第4.2.1-4.2.4条)

  6.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第4.3.1条)

  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高规》第4.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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