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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为全省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将撤销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动态监管,对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或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服务、施工图审查、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含省外入川企业)在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逐步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和支持,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
  对问题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利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由审批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撤销其资质、资格许可。对外省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省企业和注册人员入川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及时修订《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以备案名义采用捆绑、搭车等方式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将备案信息上网并定期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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