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建发[2011]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建立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制”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后,在依法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事件)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事件)情况、有关企业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入川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资格认定、注册、评优、评奖等事项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