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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

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厦财教〔2009〕24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高中校:

  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 [2009]13号)精神,本市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现就做好本市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助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政策对象和标准

  享受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在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下同)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由各有关学校落实发放到低保家庭学生手中,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二、资金来源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管理

  高中学生助学金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拨付”的办法。各级财政要将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在每学期初,由同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学校。

  四、资金申请与下达

  (一)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学生持所在家庭城市或农村“低保证”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据此填报《厦门市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明细表》(见表1),于9月25日前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实汇总,逐级上报。

  (二)学校应严格实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等制度。收到上级部门拨入的助学金后,应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认真组织填写《厦门市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领取表》(表式见附件2),并由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一式三份,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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