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二十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015年前,完成县乡道路建设和危桥改造任务,提高农村公路通达能力。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2012年前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前村村通自来水覆盖面达到95%以上。完善农村电网布局,2012年前完成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二五”末全部改造完成。积极推进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热等向周边村镇延伸,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共享水平。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建设。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的长效机制,构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
(二十六)抓好村庄综合整治。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郊村、强化中心村、兼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搬迁不宜居村”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迁村并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保留发展规模较大的村庄,选择有扩大可能的中小型村向周边扩展。确实需要搬迁的村庄,按照生存合理、功能合理、结构合理的次序逐步搬迁。加快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生态环境建设。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有序推进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七)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规划先行、就业为本、量力而行、群众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城中村要纳入城市发展框架,加快转变为城市社区,村民转变为市民。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中小城市近郊区,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地质灾害威胁区、水库库区、生态保护区、深山区等不宜居住的村庄以及弱小村、偏远村,合并到规模较大的村镇,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创新体制机制,破解瓶颈制约
(二十八)加快推进户籍改革。大力推进户籍改革,对到城镇务工或兴办二、三产业,拥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村人员及直系亲属,可直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教育、就业、住房、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中心城区城中村内的农村人员一次性全部转为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县城以下全部放开户籍限制。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市居民的,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允许一定期限内保留农村社保。鼓励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十九)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把招商引资作为推进城乡建设、支撑城乡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突出民营资本和企业主体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招商引资由政府推动向市场运作转变。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主题招商、对口招商和产业链招商。采取资源整合、异地托管、项目共建、税收共享等方式,大力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加强与央企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合作,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增强城乡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