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在本委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本委相关处室的,应当经相关处室会稿,并报分管起草处室的委领导批准。
第十条 起草处室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本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文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我委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三)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程序是否简便易行,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和周全;
(四)结构条理是否清晰、合乎逻辑,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委办公室应当按照《福建省经贸委公文处理细则》(闽经贸办[2002]87号)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文字和行文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审核内容可以提出修改建议。监察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各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委政策法规处会稿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需经起草处室和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等;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委其他有关处室的会稿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委政策法规处要求起草处室补充依据、说明情况的,起草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委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我委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具体规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对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修改中涉及本委其他处室职责的应与其他处室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