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政法〔2011〕80号)
委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审查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结合本委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福建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审查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机关制定、修订、公布、备案、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经贸委(包括以本委加挂的其他牌子名义)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省经贸委制定、发布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表彰和奖惩的决定、通报;
(二)
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