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中广核张家口喜顺沟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123号 2010年7月27日)
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中广核张家口喜顺沟风电场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广核风[2010]41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中广核张家口喜顺沟风电场49.5MW工程位于张家口市张北县境内,建设规模为49.5MW,拟安装33台1500kW风力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1.17亿kWh,总占地22.90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25.33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5.27亿元,由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期12个月。
本工程地处坝上高原丘陵区、内陆河流域,项目区土壤主要为栗钙土,现状水土流失为水力、风力交错侵蚀,侵蚀强度以轻度侵蚀为主,属国家京津风沙源重点治理区和河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预测本工程建设期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17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及时实施升压站、风机吊装场地及道路的边坡防护、排水和绿化工程。各施工场地开挖前进行表土清理,施工中做好临时排水和拦挡措施,施工结束后平整恢复植被。弃渣场及时做好拦挡措施,弃渣结束后覆土平整,恢复植被。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本工程建设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197.52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落实到下阶段工程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之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文件应当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备案检查。
2、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和监理人员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